皮肤科北京哪家医院好 http://m.39.net/pf/a_4781492.html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鲁02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万图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水蓬路。
法定代表人:乔仁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仕峰,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刚,男,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上诉人青岛万图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图明公司)因与上诉人陈某刚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图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陈某刚赔偿损失20万元(争议金额15万元);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陈某刚承担。事实与理由:1.陈某刚注册微博名为“微言网”“微言环境V”“廉*监督员”“廉洁山东”在新浪微博网络平台长期污蔑、诽谤万图明公司,大量发布严重污染环境导致果木死亡、有高官庇护、与环保局工作人员勾结及铲除万图明公司为民除害等侵权信息,该侵权信息被大量转发,给万图明公司名誉造成重大损害;2.莱西市环保局、青岛市环保局、山东省环保厅、烟台市环保局、莱阳市环保局以及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相关部门多次对万图明公司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结论,证实万图明公司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上述结论均已通知陈某刚,此后陈某刚变本加厉,继续发布侵权信息上万条,足见其主观恶性极大;3.陈某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举报、造谣、诽谤、抹黑万图明公司及*府部门是为了达到让万图明公司征用其果园(每年10.8万元)及每年负担果园两人劳务费(每人每天元)的非法目的;4.万图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自年起多次被授予捐助农村公益事业十佳企业、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当地享有很高的社会美誉度。陈某刚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万图明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商品信誉,且在百度搜索万图明公司会出现陈某刚的侵权言论,给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害。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损失过低,应予改判。
陈某刚辩称,依法判决,意见同陈某刚的上诉意见。
陈某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万图明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环境保护部年10月群众举报案件情况表复印件(提供原件质证),未在法庭上出具;2.年6月30日中国环境报对群众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表复印件(提供原件质证),该证据只是报纸报道,并非检测报告,不应作为证据支持;3.一审判决第3页第17行提供的证明,不知是何处提供,不是检测报告,不应作为证据使用;4.莱西市环保局、青岛市环保局、烟台市环保局、莱阳市环保局、山东省环保厅并未出具检测结论和回复,事实上只有山东环境监察总队提供了地下水质报告,该报告与万图明公司无关,不是污水检测报告;5.省环保厅和省环保监察总队曾于年8月14日到陈某刚果园对井水径行取样,次日莱西市环保局、青岛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共同对周边井水进行取样,而且万图明公司在取样前已经因扩建而全面停产。一审认定“全面检测”“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失实;6.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万图明公司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陈某刚不认可。该报告是万图明公司单方申请作出,真实性存疑;7.万图明公司未在法庭上出具相关生产、销售数据以及行业信誉等级下降证明,要求赔偿没有依据,而且万图明公司是涉酸大户,企业受损是天意、民意,是环保大势所趋,不是陈某刚一己之力而为之;8.陈某刚举报违法行为,未受奖赏反成了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环保的悲哀、法律的悲哀,是对法律的严重挑战;9.莱西市环保局检测的67份报告,因未能送达陈某刚,失去证据效力;10.陈某刚提供录音证据,企业承认有污染,法庭出示时意外禁声,后来一审法院称录音恢复原声,但没有作为证据出现。万图明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其有意混淆事实,单方聘请检测不真实。陈某刚在各环保部门对自己的举报不予积极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单枪匹马向社会披露污染企业,是大义之举,应为社会所赞誉。一审法院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错误判决。
万图明公司辩称,1.陈某刚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肆意捏造万图明公司严重污染环境、勾结环保部门、贿赂环保人员等言论,并在网上大量发布,诽谤万图明公司,已经构成侵权。一审中,万图明公司提交的证据3至证据9足以证实;2.相关结论通知陈某刚后,陈某刚在无任何证据下,继续捏造相关问题污蔑万图明公司,威胁环保部门;3.一审中,万图明公司提交证据3的复印件,并当庭提供原件,陈某刚质证后对该证据无异议,庭后又以该证据未提供原件不予认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万图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自年起多次被授予捐助农村公益事业十佳企业、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当地享有很高的社会美誉度。陈某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污蔑诽谤万图明公司,给万图明公司信誉造成严重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万图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在新浪网首页及全国性报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自年起,注册名为“微言网”“微言环境V”“廉洁山东”“廉*监督员”的微博用户在新浪微博大量发布关于原告排放废水、废气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信息及图片,并恶意造谣原告把污水排放到地下,污染整个地下水造成果树、林木大量死亡及周边群众因污染住院等不实言论。莱西市环保局、青岛市环保局等多家部门接到相关报道后,多次到原告处进行抽查检测,并邀请当地居民进行现场见证,经多次检测,原告所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且全部纳入城市排污管道,不存在污染周边环境;废气排放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情况。相关检测文件莱西市环保局、青岛市环保局官方声明均已通知上述微博博主,但其仍以原告有高官庇护、原告与环保局长勾结、铲除原告为民除害等恶意攻击言论并
多名博主,其发布的诽谤、恶意攻击信息经过大量转发,给原告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经查微博名为“廉*监督员”账号认证信息为被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告陈某刚注册微博名为“微言网”“微言环境V”“廉*监督员”“廉洁山东”,其在新浪微博网络平台大量发布原告严重污染环境导致果木死亡、有高官庇护、与环保局工作人员勾结及铲除原告为民除害等信息,并
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山东*务、山东环境等各类新闻媒体及*务微博,其中“微言网”发布信息达多条,信息被转发几十次到上千次不等;“微言环境V”发布信息多条,信息被转发几十次到上千次不等;“廉洁山东”发布信息40多条,信息被转发几十次到几百次不等;“廉*监督员”发布信息多条,信息被转发几十次到上千次不等。
被告发布的言论信息主要为:“万图明公司其前身在莱阳市内建厂并污染,被当地环保取缔……年6月,因万图明臭气污染,给厂后老卢家的蚕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蚕死亡过半,同时老卢因长时医院……现在果园井水中出现大量的油状物质,用了井水后土壤板结,果树出现大量死杆和整棵树死亡现象,且死树还在增加,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经济收入……”“青岛万图明是高污染企业,排放出的臭气能使米外的群众出现头疼、恶心、胸闷、鼻干等症状,60岁以上的老人长时间闻了后症状特别明显,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整个地下,果树用了地下水,能使土壤板结,大量果树支杆和整棵出现死亡,莱西环保局长与万图明勾结……”“水管刮下来的是肉泥,是万图明污染造成的,肉泥渗入地下水……”(附多张图片)。“污染企业万图明很有钱,莱西市环保局长宁愿做万图明的保护伞,并为污染企业提供伪证……”“万图明排放臭气影响市容,影响周围群众身体健康,影响世界休闲体育大会主会场,万图明要臭出国门,臭遍世界,狗都知道丢人”“万图明污染导致果农梨品质变差,产量降低,大量梨卖不出去和烂在地里……”(附多张图片)“青岛万图明污染案是谁在力保,这是一家水、气高污染企业……”“年万图明二期投产,环境污染扩大……此厂污染疑给果农果树造成大面积损害……”“大梨呼吸着万图明排放出的臭气,喝着万图明排放出的污水……”上述言论信息通过多个账号发布后又相互进行转发几十次到上千次不等,转发后又被他人转发,并
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山东*务、山东环境等各类新闻媒体及*府*务微博。
在被告收到莱西市环保局、青岛市环保局、烟台市环保局、莱阳市环保局、山东省环保厅以及山东环境监察总队等部门多次出具的结论及回复,证实原告并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后,被告继续发布原告与环保局勾结、给环保局送红包、有高官庇护要铲除原告及环保部门等言论,主要内容为:“发布莱西环保局不敢承认万图明有污染……腐败官员拧成一股绳,力保万图明,万图明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转发‘廉*监督员’山东省莱西市万图明废气污染和周边地下水被污染案……坚决打掉污染企业保护伞,铲除污染企业万图明为民除害”“万图明的保护伞还在掌权……”“莱西市环保局局长假作为、乱作为,莱西市环保局是造假的环保局,是为污染企业万图明护航的环保局,莱西环保局是吃着污染企业红包的环保局,是帮着污染企业打压举报人的环保局,铲除污染企业万图明为民除害”并
多家媒体及*府微博,且配有多种图片,并经多次转发。莱西市环保局官方答复:莱西市环保局会同省环保厅调查组、青岛市环保局、烟台市环保局、莱阳市环保局进行联合调查,未发现万图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告在收到该答复后回复:“莱西市环保局局长,你死保污染企业万图明能保多久,能做多次假……”“环保吃了污染企业的红包,谈不上背黑锅,是真正的不作为,吃了人家的红包,就得保护人家大力污染环境,使污染企业多挣钱,多为环保发红包……”“保护污染企业万图明是一位掌握大权,关系广的高官,要铲除污染企业万图明必须先打掉保护伞”“莱西市环保局长,你死保污染企业万图明,那你就保吧,看你能保多久,小心你局长位置不保,博主为你们准备了13年时间,记住,博主是用玩游戏的心态与你们玩”“万图明是一个害人企业,不可留着,提供证据即可,有用着博主的时候,博主一定照办”“万图明无救了,臭气污染更加严重,是谁在力保万图明,是市长,是局长……,铲除污染企业保护伞,彻底解决环境污染”并多家新闻媒体及*府等官方微博。“揪出万图明背后的神秘人物,打掉污染企业保护伞,彻底解决环境污染”“莱西市环保局局长这是你自己找的,万图明污染问题一天不解决,群众就在网上转发一天,三年已过,看你们能坚持几个三年,此事对博主只是游戏而已,最近粉又增了许多。”“莱西市环保局局长是人民的罪人,是*的败类,是全社会的公敌,是污染企业的保护伞,铲除莱西市环保局长,彻底解决环境污染。”“莱西市环保局长,人民给你两条路,一条,关掉万图明,彻底解决环境污染,人民拥护您,另一条,铲除你,在牢房里给你留个床位,如果局长不信可以试试,你的副局就是例子,你没有那么幸运”。被告在网上大肆发布威胁环保部门的信息,威胁*府部门关掉原告企业,并多家新闻媒体及*府微博。“万图明污染环境导致果农梨品质变差,产量降低……”(配有多张图片)。“谁让莱西市*府部门官员不断腐败?根源在万图明公司,没有万图明环境污染,就没有群众连续3年不断投诉和网曝,也没有莱西市环保局执法大队长的违纪和免职,更没有莱西市*府秘书科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万图明环境污染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使了莱西市环保局长严重渎职。”在被告收到青岛环保的官方回复后,被告发布“青岛环保为万图明公司环评报告造假,年1月26日青岛环保为打压举报人……万图明水污染致地下水出现大量肉泥状物,臭气污染使米外的群众出现头疼、恶心、胸闷、鼻干等症状,严重影响了人民的身体健康。”“新任环保局长……污染企业必须关掉,留着他*害人民……坚决打掉污染企业保护伞,铲除污染企业万图明,为民除害。”“山东省莱西市纪委是蛀虫泛滥的纪委,是腐败的纪委,是保护腐败违纪官员的纪委,莱西市纪委也是保护污染企业万图明继续污染环境的纪委……打掉腐败违纪官员的保护伞,铲除污染企业万图明,为*和莱西市人民除害。”“举报万图明环境污染群众列入了15年计划,三年过去了,下三年继续举报,看他们能坚持几个三年,这好比一场大的游戏,玩吧,玩到最后就是胜利。”“莱西市环保局长,敢肯定因为压力你至少要少活5年,何苦呢?不要继续保万图明吧,你的钱再多也没有很多时间去花了,看看你的副局,上天给你的报应很快就来了。”“关掉万图明避免伤害无故人员,继续让此企业存在,会有更多无故官员受牵连,请*府三思。”“万图明公司……与莱西市某领导关系密切,并为其评估报告造假……”“莱西市环保局长,万图明污染不解决,下次就点你局长名了,让全国网友都知道你××局长是污染企业万图明的保护伞,不怕你就继续保,我有时间陪你玩”“被免职的莱西市环保局长,希望你能帮助人们解决万图明环境污染,万图明是一个害人企业,不可留着,提供证据即可,有用着博主的时候,博主一定照办。”“青岛万图明环境污染是谁在力保?这是一家水、气高污染企业……至今莱西环保一直为万图明做伪证,莱西市*府为保护这家污染企业,宁愿免去局长也要力保万图明,万图明不是纳税大户,是一家私人企业,万图明背后有谁在支持?”“水管挂下来的是肉泥,是万图明污染造成的,肉泥渗入地下水中……这些证据证明,环保局长与万图明有勾结,铲除万图明保护伞,彻底解决环境污染。”并附有多种图片。上述是被告发布的部分言论,被告发布的信息被转发几十次到上千次不等,并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山东*务、山东环境等各类新闻媒体及*府*务微博。
莱西市环保局、青岛市环保局、山东省环保厅、烟台市环保局、莱阳市环保局以及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相关部门多次对原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全面检测,得出原告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上述结论均已通知被告,被告在收到环保部门的官方答复辟谣后,仍继续发布原告与环保局长进行勾结、环保部门吃原告红包以及要求铲除原告为民除害等信息言论多达上万条。
另查明,年7月份,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万图明公司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结论:(1)万图明公司废水通过“调节池—气浮装置—催化氧化池—沉淀池—中转池—生化处理系统”工艺流程后,主要污染指标(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氨氮、总氮、总磷)均能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B标准;(2)万图明公司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度等指标均达标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企业厂界上风向和下风向及环境敏感点(古城庄村)环境空气中氨气、硫化氢、二硫化碳、恶臭浓度等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企业废气处理装置运行稳定,处理后的废气能够达标排放;(3)环境健康风险评价结果显示:恶臭污染物(氨气、硫化氢、二硫化碳)对企业周边居民经呼吸途径暴露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均处于可接受水平;(4)综合分析万图明公司环保认识比较到位,厂区环境整洁,环保设施齐全,废气和废水处理技术较为先进。现场查勘的情况来看,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较好,处理后的废气和废水能够达标排放。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用其微博名为“微言网”“微言环境V”“廉*监督员”“廉洁山东”在新浪微博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针对原告的不实言论及侮辱性言辞,肆意捏造、散布原告污染环境的虚假事实及图片,并经大量发布,导致该不实信息被转发几百次到上千次不等,该言论在相当范围内扩散,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后莱西市环保局、青岛市环保局、山东省环保厅、烟台市环保局、莱阳市环保局以及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等相关部门多次对原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全面检测,多次现场调查并邀请当地居民见证,得出原告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上述结论均已通知被告,被告收到后,侵权信息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演变为环保局系原告的黑恶势力保护伞、原告与环保部门进行勾结、环保部门吃原告红包以及要求铲除原告为民除害等侵权信息多达上万条,转发后又经多次转发。被告发布上述侵权信息的主观故意极大,在官方多次答复后仍恶意中伤原告甚至环保部门,情节十分严重。被告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商品信誉,给原告名誉权造成了侵害,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名誉权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足以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对原告的生产经营及行业信誉均造成较大影响,被告应予赔偿。但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00元数额过高,根据被告侵权过错程度和原告受侵害所造成的后果综合分析,法院认为赔偿元较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陈某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侵犯原告青岛万图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在新浪网网站刊登向青岛万图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书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存卷备查),消除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二、被告陈某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万图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元。
二审期间,万图明公司提交二审律师委托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陈某刚提交万图明公司年5月15日向莱西市环保局出具的整改报告、莱西市发改局关于万图明公司项目备案的通知、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向陈某刚出具的答复、莱西市审计局和莱西市城乡建设局对陈某刚的*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陈某刚举报万图明的公司的举报信及照片一宗。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案件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是:环境污染的侵权事实是否存在;赔偿损失是否过低。经法院调查,环境污染的侵权事实是否存在,有关*府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即莱西市环保局、青岛市环保局、山东省环保厅、烟台市环保局、莱阳市环保局以及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相关部门多次对万图明公司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全面检测,得出万图明公司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上述结论均已通知陈某刚。同时,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万图明公司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结论:(1)万图明公司废水通过“调节池—气浮装置—催化氧化池—沉淀池—中转池—生化处理系统”工艺流程后,主要污染指标(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氨氮、总氮、总磷)均能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B标准;(2)万图明公司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度等指标均达标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企业厂界上风向和下风向及环境敏感点(古城庄村)环境空气中氨气、硫化氢、二硫化碳、恶臭浓度等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企业废气处理装置运行稳定,处理后的废气能够达标排放;(3)环境健康风险评价结果显示:恶臭污染物(氨气、硫化氢、二硫化碳)对企业周边居民经呼吸途径暴露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均处于可接受水平;(4)综合分析万图明公司环保认识比较到位,厂区环境整洁,环保设施齐全,废气和废水处理技术较为先进。现场查勘的情况来看,废气和废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较好,处理后的废气和废水能够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万图明公司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说明该公司没有存在环境污染的侵权事实,陈某刚的上诉请求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问题,由于陈某刚的网络侵权行为等给万图明公司的名誉和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业信誉造成较大影响,应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其赔偿损失数额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定赔偿损失元较为适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故上诉人的上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青岛万图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陈某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元,由青岛万图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元,陈某刚负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 涛
审判员
杨海东
审判员
于水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伟柏
书记员
刘云龙
书记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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