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加快法治莱阳建设进程
莱阳市综合行*执法局局长
姜桂涛
依法治市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的关键和核心是建设法治*府。*府是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其管理涉及*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行*执法特别是我省现行的综合行*执法是*府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法治*府建设的进程和水平。
年底,我省全面贯彻*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以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相对集中行*执法权、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行*执法体制改革,经过、年改革工作试点,全省各地县市区综合行*执法机构相继组建成立。根据年6月30日烟台市人民*府办公室印发《莱阳市综合行*执法体制改革方案》,以及我市相关改革意见和明确的权力清单,莱阳市综合行*执法局成立之初就承担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业机械、市畜牧兽、水利、文化、旅游等涉及7个部门、十个领域的行*处罚权和行*强制权,涉及行*处罚项,行*强制30项。
可以说,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转,我市实行的综合行*执法体制带来了执法效能的转变,一是执法力量和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我市综合行*执法编制和人员整合到位后,从年4月开始逐步进行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在加强人员内部作风纪律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及强化全员业务素质培训的基础上,同年8、9月先后统一了执法装备和车辆标识、综合行*执法服装。通过执法体制改革,使原来分散于各业务部门的执法力量得到整合和规范,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在综合行*执法局组织的多次重大违建执法管理活动中,执法队伍果断处置,迅速反应,坚决遏制了棚改区域一度猖獗的抢建势头,综合执法体制下集中力量办大案、办大事能力得到充分体现;二是公权力行使更为科学、规范。通过行*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职责从各业务主管部门剥离,实现了业务审批管理与违规行为查处的分离,打破了“部门专权”,使得行*权力“内部循环”无法继续,使行*权力的分工与协调更为科学。
与此同时,我们也在实践中逐步发现综合行*执法体制改革初期存在的一些弊病。一是综合执法前提是法律法规授权,削弱了行*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管与罚界限不明晰,综合行*执法与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未真正厘清,容易出现推诿扯皮;三是综合执法横向联动配合不够,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影响了执法效率;四是综合执法队伍管理有待优化,主要是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执法人员身份多样,不利于工作开展。
面对当前困境,今后综合行*执法之路何去何从,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发挥综合行*执法的体制优势和效能?这是不少业内工作者普遍研讨的课题。结合本地的实际,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推进综合行*执法体制改革,化解当前存在的问题。一是解决执法主体合法性问题,通过立法或者出台相关*策性规定,赋予综合执法主体行*执法权,实现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定化;二是真正建立和落实综合执法部门与职能部门合作协调机制,在县(市)级层面成立综合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解决疑难问题,强化各部门的协作意识;三是加强对信息技术的运用,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或“互联网+指挥平台”,推进行*执法信息一体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四是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充实执法力量。一方面根据综合执法部门实际工作量,实现部门间动态调整人员编制,及时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另一方面将现有事业编制执法人员纳入或参照行*执法编制,第三个方面是要严格执法资格管理,注重法律法规知识、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当前,随着法治中国理念的深入,综合行*执法体制改革应当纳入国家执法能力建设的新高度进行更深层次的统筹,我市也应注重综合其他*府机关和全社会力量实施行*执法,注重行*执法横向、纵向网格化、立体化综合,打造综合行*执法“升级版”,为我市*府执*能力的提升和法治莱阳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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