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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对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下名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因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拟作出行*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明细,请查询互联网烟台交警网站